一段婚姻走向破裂時,雙方的爭執點除了剩餘財產分配外,最重要的就是小孩的監護權,但監護權的定義是什麼?又該如何去爭取?
 
一、 監護權的定義
 
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監護權.png
 
監護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在民法上稱為「親權」。
 
扶養權>>法律上認定父母有扶養子女的義務。因此離婚後無論監護權歸誰,雙方都必須履行扶養義務,支付子女扶養費。
 
 
二、 監護權可以行使的內容有哪些?
 
監護權的行使權益有「人身的監護」和「財產的監護」,包含:
 
1. 住所指定權(民法第1060條):小孩跟誰住,一般而言都是跟監護人一起居住。
 
2. 養育保護權(民法第1084條第2項):監護人會承擔小孩主要保護、管教、養育的責任。
 
3. 合理管教權(民法第1085條):監護人應負管教責任,必要情形下可以合理懲戒小孩。
 
4. 子女財產管理權(民法第1088條):子女因受贈、繼承而得來的財產,監護人有管理、使用、收益權。
 
5. 子女行為決定權(民法第1086條):監護人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具有小孩行為上的同意權。
 
 
三、 法院裁判監護權時,判斷的標準又有哪些呢?
 
1線客服常常接收到各種詢問監護權的訊息,大部分都是:
 
a.配偶很有錢,但是小孩都是我在帶,打贏監護權的幾率大嗎?
b.我沒有經濟能力,但是配偶都會家暴,監護權應該會判給我吧?
 
這裡您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決定監護權要歸哪一方時,並不是以父母親的利益為出發點,而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
 
◎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
 
由子女的角度出發:
1. 小孩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狀況。
2. 小孩的意願、人格發展的需要。
 
由父母的角度出發:
1. 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狀況、經濟能力與生活情形。
2. 父母的意願,以及照顧子女的態度。
3. 父母與子女的相處情形。
4. 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者(例如繼父、繼母及其他成員)的相處情形。
 
綜上所述,監護權的最終判定不會以單一或狹隘的面向去考量,所以即使身為經濟弱勢的一方,也不用去過多的擔心自己無法得到小孩監護權。而是要從平時對於小孩的照顧上、以及遵照小孩意願來做準備,才能讓您在打監護權官司時掌握優勢,若是您的配偶有家暴或是外遇的情形,建議您可以先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驗傷單、錄音、錄影檔逐字稿等),在法庭上闡述對方不適合擔任監護方的原因,讓自己爭取監護權的理由更站得住腳,提升獲勝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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