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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戀時的濃情密意常常會讓人進入鬼遮眼的狀態,明明與對方價值觀完全無法對上,一時的激情比不過一世的柴米油鹽,如果後悔了,該怎麼辦?!

離婚跟斯斯一樣,有三種: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

協議離婚>>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各式條件都已談妥,親權(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婚後財產分配….等,那就是按民法規定請兩個證人在協議書上簽名,確保對離婚的原因有充分了解,且為行為能力人,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即可。

調解離婚>>調解官進行調解,協助當事雙方取得共識,雙方在調解筆錄上談妥條件之後,畫押簽名後任一方都無法反悔,因為調解離婚是經法院認可,具法律效力的離婚程序,且法院會代為通知戶政,怨偶們在協調離婚後就正式成為『最熟悉的陌生人』。

判決離婚>>這是離婚最不得已的一步,對離婚沒有共識,一方想離、一方不想離,各有各的主張,因此只能藉由法官判斷,進入司法程序,判決離婚。

「清官難斷家務事」:判決離婚須對方符合以下其中之一要件,方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重婚、與他人性交(外遇)、不堪同居之虐待(保護令)、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之症、不治之精神病、失聯超過三年、配偶被判有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且有確切罪由。

請注意!重婚以及與他人性交若當事人知情超過兩年,或者配偶選擇原諒,都不可再以這些理由訴請離婚,因為法律講求因果關係,這些過去發生的因在當下都已被原諒被接受,便不構成現在離婚的果。

其中要特別拿出來跟大家分享的是,法律講求實務,常常聽到委託人說:我老公/老婆讓我戴綠帽!

這邊給大家一個選擇題,請問下列選項,何者才能構成法官裁判離婚的有力證據?

A:三歲的小孩說有叔叔/阿姨來家裡陪爸爸/媽媽睡覺

B:老公/老婆在通訊軟體上約炮

C:配偶對其有精神虐待的狀況

以上三點皆非有利證據!

A因三歲兒子未有判斷能力,可能為孩子的童言童語,法官未必會採信。

B網路上的發言若無實際接觸,則將認定為雙方閒談玩笑。

C口說無憑,請拿出證據證明對方有虐待之行為(錄音、影片)。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係採消極破綻主義,如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之立法意旨。

 

我的婚姻裡以上條件都沒有,但我真的有維持不下去的原因阿大人!

放心放心,還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保障您的權益,但接受與否就要看法官心證了,判例上也有長期分隔兩地的夫妻因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夫妻互不聞問儼然形同陌路,這樣的狀況下,無過失或過失程度較輕之一方可訴請離婚。

怎麼聲請判決離婚,會很耗時嗎?

請神容易送神難,同理,婚姻也是一樣,結婚或許只要一時的衝動,但離婚卻要一連串溝通與程序,申請判決離婚有以下步驟:

◆以離婚起訴狀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簡單來說就是像古代一樣,寫狀紙擊鼓鳴冤,古代是請狀師寫狀,如今是律師代勞,當然也有些人會自己DIY,但為避免語意不清被法院駁回,還是建議與律師諮詢。

◆雙方開調解庭

顧名思義會有法院的家事調解官與當事雙方一同討論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等相關問題,如果調解成功則可不必走到審判一途,且調解成功直接憑調解筆錄即可到戶政換證,取回您的自由之身!但若經歷兩到三次的調解庭後仍未有共識,便會進入訴訟程序。

◆法院開庭-雙方進行辯論

開庭通常3至6次不等,法官也將視情況要求雙方提供文件與書狀,由於法庭上的攻防瞬息萬變,每句證詞都將影響法官判斷,因此會建議委請訴訟代理人(律師)進行訴訟攻防,以求最有利的結果。

◆法院判決確定-如不服20天內須提上訴

夫妻起訴離婚時,如果適用普通程序法院是在約六至八個月作出判決,要是適用簡易程序,則時間要短一些3個月之內法院就要作出判決,不過法院判決之後,夫妻一方不服的20天內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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