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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狀況:

陳先生是便利商店員工,因為缺錢花用,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20萬元,公司現在要提告,陳先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陳先生在便利商店工作,因為缺錢花用,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下將客人買東西的貨款收進口袋而沒有開發票,想著神不知鬼不覺,過了幾個月都沒發現,卻在盤點時被店長發現貨物短少的金額龐大,陳先生才被揪出來,店長要對陳先生提告業務侵占,陳先生心生後悔,便想找人跟公司協商,請公司不要告他。

 

第 336 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陳先生在網路上尋找具有協議協商能力的公司跟專業人士,最後找到本公司,在跟法務聊過之後,決定到本公司來和法務專員見面。法務專員在聽完陳先生的陳述之後,表示業務侵占這個罪名對於陳先生的影響非常大,除了要賠償公司金錢之外,對於陳先生未來求職也會困難重重。陳先生表示他也很後悔,但是公司不願意跟他協商。業務侵占是公訴罪,雖然在訴訟期間也是可以協商,但是就已經留下了紀錄,因此法務專員建議陳先生可以先行協商,但是陳先生已經試過了,公司不願意。

       法務專員再與陳先生了解他們協商的過程,建議由本公司出面去幫他談協商才比較有可能化解這次的危機,協商就是要雙方都有意願,基於:聽條件、談條件、講條件,方能達成彼此的共識,再者就是條件必須明確可行,因此,陳先生的協商才會不成功,考慮之後,陳先生全權委任本公司出面與對方協商。

       在與便利商店店長的協商之中,對方表示想要直接訴諸法律,在經過法務專員與店長的協商,表示陳先生是真的有誠意也有計畫地要賠償公司,也希望公司給年輕人一個機會,讓他的人生不要就此留下一個汙點,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條件談判之後,店長表示可以讓陳先生有個機會彌補自己的過錯,將公司虧損的金額補足,就不對他提告。

       在將協商結果告知陳先生後,陳先生表示自己會按時履約,也很感謝法務專員為自己爭取到一個改正的機會,不需要上法院接受法律的制裁,留下一個對自己往後人生、求職都影響重大的不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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