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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狀況:

朱先生與艾蜜莉3年前協議離婚,口頭約定小孩的探視時間、監護權、撫養費,但是半年前艾蜜莉開始藉故不給付撫養費,朱先生想解決這個問題。

朱先生與艾蜜莉育有1子,目前7歲,3年前朱先生與艾蜜莉因為感情不佳而協議離婚,當初是直接去戶政事務所填寫資料辦理離婚,因此關於小孩的探視時間跟撫養費都是口頭約定,並未在離婚協議書上記載,半年前,艾蜜莉也都按月支付撫養費12000元,朱先生也都按約定讓艾蜜莉來看孩子,然而半年前開始,艾蜜莉開始藉故說工作不順利之類的理由,擅自減少撫養費的給付,甚至上個月就不給付了,朱先生深感撫養小孩的不容易以及經濟上的壓力,便請求艾蜜莉按照當初的約定給付撫養費,艾蜜莉就是百般推託。


朱先生覺得這件事情已經到了不得不處理的地步,便尋找有相關經驗的誌專業人士來協助他處理這個問題,在尋找比較幾間公司之後,朱先生找到了本公司。朱先生在與法務見面談話的時候,直接表明了他想要解決的問題,詢問本公司解決相似類型案件會用甚麼方式處理?法務專員告知朱先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或是先委由我們去跟艾蜜莉協商,看對方的意願如何,若是對方態度惡劣或是不願面對問題,再來做下一個動作。


朱先生也不願意跑法院,便委任本公司去跟他的前妻協商,在接受朱先生的委任之後,法務專員便直接去找艾蜜莉,就撫養費的部分做討論。艾蜜莉本來也是敷衍法務專員,表示無力負擔撫養費,在經過法務專員專業的分析與說明之下,艾蜜莉才知道身為人母,該負擔的責任還是應該承擔,但是也表明最近的工作不順利,詢問是否可以商量撫養費的部分。

在衡量艾蜜莉的條件與經濟能力之後,法務專員與朱先生再次討論撫養費的金額,朱先生表示金額可以再商量,但是希望能夠按月定時支付,不要再拖欠,再得到朱先生的首肯之後,將朱先生的條件做成書面協議,再去跟艾蜜莉見面。艾蜜莉表示朱先生提出的金額她可以接受,法務專員表明,若有困難要先跟朱先生溝通,不然就要按月支付,才不會讓小孩的父母又為了撫養費吵架,畢竟小孩是兩個人共同的孩子,養育孩子是父母的責任,而且不按時支付也是會被催討的,上了法院大家的感情會更差。


艾蜜莉表示,之前跟朱先生的溝通都帶有情緒,所以也沒能好好跟他溝通,朱先生也以為艾蜜莉是藉故不給撫養費的,經過這次的協商,大家都願意退讓一步,也都知道彼此的困難,因此,朱先生跟艾蜜莉都很感謝我們這次為他們化解了彼此的誤會,也讓孩子有好的成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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