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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在桃園某一大樓擔任物業管理秘書,約定月薪三萬,並無簽屬任何勞動契約或工作守則,某天小美在管理室替住戶收包裹時,不慎將包裹摔壞,住戶要求管理公司賠償包裹費用一萬多元,管理公司表示要從小美的薪水內直接扣除包裹損毀的費用,小美尚未同意這做法時,就發現當月薪水少了一萬多元,小美育有一家庭,少一萬多塊讓他生活陷入困頓,進而與我們諮詢,這才發現公司的作法是有瑕疵的…..

依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以及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一項22條已明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若公司有與員工約定工作守則,員工同意損害賠償能夠直接從薪資內扣除,則以約定契約為主。

回到小美的案例,公司單方面扣薪已觸犯勞動基準法,況且小美也無簽訂任何勞動契約或工作守則,按勞動基準法雇主是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小美也未與資方另外約定,明顯公司已違反勞動基準法,建議各位如果遇到此狀況請先蒐證掌握有利證據,切勿耿直吞下,而對於資方而言,一切與工作有關的規範訂定,務必要在員工到職前就說清楚說明,以書面白紙黑字的公告是最建議的方式,但訂定的規定首要為合法,畢竟法律是道德最低標準,雇主若傾向方便管理角度,制定過於嚴苛、不合理的規定,勢必流動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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