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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談談最近炒很兇的話題,雞排妹性騷擾事件,雞排妹(鄭家純)在臉書上表示上月30日主持尾牙時遭到某企業老闆的言語騷擾,內容大約是:「妳單身嗎?雖然我結婚了,但我可以為了妳離婚喔~」、「加碼數字隨便妳喊,因為妳是未來老闆娘」、「我們還沒約會就喊這個數字,也太貴了吧!」,雞排妹表示沒人來救場,也可能沒人能救,除此之外,更爆料當天除了老闆的言語騷擾外更有活動請來的台語男歌手翁立友言語及肢體騷擾,不僅用手滑過她的臀部更直言「一定要為妳開公司..」等等內容。

其實很多人在談話時,喜歡做出親密動作,像是以手搭對方肩膀、拍打背部或拉拉小手覺得是以示友好,更者,還有觸碰重要部位,向是臀部、胸部、耳後等,只要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即使加害人辯稱碰觸受害人是表達關心,但只要讓對方感覺到不舒服,而不當影響對方正常生活之進行,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就以上文來說,不難發現性騷擾界定的最重要因素是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因此同樣一種行為發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可能就是「性騷擾」與「交情好」因此,違反他人意願而向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若造成對方的嫌惡與厭惡,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進行的,都算是「性騷擾」。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之前也有委託人詢問,只是在臉書下回覆該女子前凸後翹,非常誘人….,就被一狀告到法院,該委託人認為不過就是稱讚對方,但是!前文有提及,只要對方感受不舒服,被冒犯,就會構成性騷擾!!!值得一提的是,性別騷擾也算是性騷擾的態樣之一。所謂性別騷擾,是指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特別侮辱、貶抑或敵視特定性別的言詞或態度,例如「女人就好好找個飯票,打扮好自己,在家相夫教子就夠了」、「女人就是情緒化!三寶!女人開車技術差,又愛哭!」,類似這種言論或態度,如果讓對方覺得不舒服、感到被冒犯,也算是一種性騷擾。 在具體個案發生時,性騷擾的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很多人表示翁立友在工作期間有做到尊重,行得正做得端,其實根本不會怕被說長短腳話,反之大家也不該以個人原有的形象判定事件誰是誰非,有人平時溫良恭儉讓,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形象在好的人也有可能犯錯,有人平時衣著性感火辣,但並不代表可以隨便被調戲,尊重人的身體自主權,以禮相待,會少去更多紛爭,也能多一份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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